物业费。迪拜2019 年第 6 号法律第 25(a) 条将该费用归于业主,向管理主体缴纳;第 24 条规定,租户未付款不免除业主的缴纳义务。26/2007 号法律第 22 条另行规定,在无相反约定时,由租户承担因使用该房产而产生的政府性费用。由此形成了通常的商业分摊方式——制冷与 DEWA 由租户承担,物业费由业主承担,除非租约另有转移——也由此得出一条值得写下来的规则:在按冷量计费的楼宇中,区域供冷的哪一部分由谁承担,是合同问题,不是法律问题。
关于水平:二手资料给出的写字楼物业费为 A 级每年 AED 25–45+/ft²、B/C 级 AED 15–25/ft²,而来自覆盖 1,500+ 栋楼宇的 Mollak/RERA 数据的迪拜中位数约为 AED 17/ft²——该中位数以住宅为主,只能作为参照。确实提供项目级数字的公开来源是Mollak 物业费指数,可按用途与预算年度筛选。这使该费用在您签约之前即可核实。
最容易让人踩空的制冷条款。区域供冷的容量费或需量费,无论单位是否入住都会计收。在一份商业租约中,物业费、制冷容量费与制冷消耗费必须是三条独立条款;把它们混为一谈,正是空置期内多数纠纷的起点。
空置期。写字楼租户以月计寻找,而非以周计。还有一条仅适用于商业、值得从两个方向都了解的驱逐依据:2008 年第 33 号法律第 25(1)(d) 条允许业主在营业场所无正当理由空置连续 30 天或一年内累计 90 天时实施驱逐。作为业主,这是一个筹码;作为自用业主,这是一项约束。
以及交易成本,它与住宅相同,并且通常被低估:DLD 登记费在法律上为卖方 2%、买方 2%,另加产权证 AED 250 以及少量知识与创新费;成交价高于 AED 500,000 时,受托人费为 AED 4,000 + 增值税。买方承担全部 4% 的市场惯例只是惯例,不是规则——在买方强势的商业交易中,卖方那 2% 是真正可以谈的。这是一个少见的筹码,值得使用。